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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讀 Part-time on-campus

僑外生求學期間工讀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申請資格請連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EZ work Taiwan」查閱。

僑委會亦設有補助僑生工讀金,補助對象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僑生並以清寒僑生為優先,僑生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僑生校內、外工讀許可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僑生工讀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不得超過20小時。有關僑生工作許可之申請,應向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惟僑生應以課業為重,而且應避免在有安全顧慮以及不適當場所工作。

工作許可證申請

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線上申辦,經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出申請。
申請步驟等資訊請詳閱工作證申請步驟說明

工作證-1工作證-2工作證-3

工作證-4工作證-5工作證-6

線上申請備交文件:

1.護照(PDF)

2.學生證正反面(PDF)

3.居留證正反面(PDF)

4.審查費支郵局劃撥收據正本(新台幣100元整)

其他相關規定:

1.工作證許可期間最長為6個月。

2.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下學期3月30日止;下學期申請工作許 可期限至當年9月30日。

3.應屆畢業生(含延畢生)許可期限至同年6月30日止。但有下列情事之一,得延長許可期限至9月30日:
  (1)應屆畢業生或延畢生有暑修或延畢之需要,由學校或所出具相關證明。
  (2)僑外生若考取大學或研究所,加附由錄取學校出具該生已完成報到手續之證明文件。

4.如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證仍在有效期限內,須將工作證繳回國際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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