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就業從事工作及相關聘僱規定修正
重要通知:有關外籍人士從事工作及相關聘僱規定修正
依據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及31日所發布的函令及令文,針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類別之 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程序與文件要件,已進行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1️⃣ 修正家庭看護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
2️⃣ 放寬被看護者條件: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在特定條件下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3️⃣ 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期間可延長至14年: 經雇主申請,得依資格認定辦法進行延長。
4️⃣ 14年工作資格之評點項目修正: 包含語言能力及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之語言認定內容也有所調整。
5️⃣ 僑外生從事旅宿業相關規定修正: 新增雇主可提供之觀光與旅宿專業訓練課程,納入工作資格認定的訓練課程之一。
6️⃣ 申請程序及文件更新: 因應上述修正,相關聘僱程序及文件要求亦同步調整。
提醒: 本次修法與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就業之相關規定息息相關,請同學多加留意,並可向系所或學校就業輔導單位諮詢進一步細節。
相關資訊請查閲附件或就業服務單位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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