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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已截止】112學年度 真理大學優秀境外學生獎助學金

112學年度 真理大學優秀境外學生獎學金,開始申請囉~~

  • 申請對象及資格:以境外學生(轉學生除外)申請方式入學,經本校正式錄取且未領取其他全額獎學金者,經審查後擇優頒發。
  • 獎勵名額及內容:

一、 核給名額:

(一) 學業優秀學生:前一學歷在學期間品行優良無違犯校規紀錄者。

  1. 一般名額:每學年、每個國家10名新生為上限。
  2. 基督教長老教會推薦名額:每學年、每個國家10名新生為上限。申請人須持所屬國基督教長老教會(含友好教派)之牧師推薦函。
  3. 高中校長推薦名額:由高中校長推薦品行優良、具未來發展潛力之學生就讀本校,每學年、每校以2名為上限。申請人須檢附所屬高中之校長推薦函。
  4. 一般名額與基督教長老教會推薦名額可互相流用。

(二) 運動優秀學生:每學年30名新生為上限。

  1. 申請人須品行優良無違犯校規紀錄,且運動專長經本校體育教育中心認定符合本校發展需求,於高中時期曾加入校隊或地區代表隊,並獲選加入本校代表隊者。
  2. 申請人須檢附代表隊參加證明及過去競賽成績證明,由國際事務中心或經國際事務中心授權之單位(如本校體育教育中心)進行審核後擇優頒發。
  3. 獲獎者入學後須參加本校運動代表隊之各項訓練、賽事、以及服務等活動,參賽費用由體育教育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4. 符合公開賽參賽資格者,須主動揭露,未主動揭露者,一經查獲,取消其獲獎資格,已獲獎助者,並須補繳已獲獎助之學雜費。

二、 獎勵內容:

(一) 學業優秀學生:

  • 學士班:
  1. 第一學年補助當學年已繳交之學雜費全額,不含住宿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如代辦費、保險費及網路使用費等)。
  2. 第二學年起:
    A. 入學年108-2至110-1: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10%(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全額學雜費。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11~15%(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半額學雜費。
    *前一學年所修科目必須全部及格,無期中考後退選、無違犯校規紀錄之情事

    B.入學年110-2至111-2:
    a. 非華語為母語學生: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10%(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全額學雜費。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11~15%(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半額學雜費。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16~20%(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20%學雜費。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21~36%(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10%學雜費。
    b. 華語為母語學生:
    若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系同年級排名前10%(四捨五入),則補助當學年全額學雜費。
    若學生於當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後轉系,則該學年之全系排名以原學系及新轉學系排名各自轉換為百分比後之平均值計。
    *前一學年所修學分數至少40學分,且所修科目必須全部及格,無期中考後退選、無違犯校規紀錄之情事

    *當學期獎助學金於次學期期末考週前發放,應屆畢業生則於畢業考週前發放。

碩士班:

  1. 第一學期:至多補助當學期已繳交之學雜費全額,不含住宿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如代辦費、保險費及網路使用費等)。
  2. 第二學期起:
    A. 入學年110-2:

    若全班總人數五人以上,且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班第一名,則補助當學期全額學雜費。
    *前一學期所修學分數至少8學分,且所修科目必須全部及格,無期中考後退選、無違犯校規紀錄之情事

    *當學期獎助學金於次學期期末考週前發放,應屆畢業生則於畢業考週前發放。

    B. 入學年111-1:
    若全班總人數五人以上,且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班第一名,則補助當學期全額學雜費。
    若全班總人數未達五人以上,且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名列全班第一名及學期成績平均85分以上,則補助當學期20%學雜費。

    *前一學期所修學分數至少8學分,且所修科目必須全部及格,無期中考後退選、且無違犯校規紀錄之情事

    *當學期獎助學金於次學期期末考週前發放,應屆畢業生則於畢業考週前發放。

(二) 運動優秀學生:

  1. 補助當學年已繳交之學雜費全額,不含住宿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如代辦費、保險費及網路使用費等)。
  2. 第二學年起,前一學年參加教育部體育署或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舉辦之各項運動賽事獲得前三名成績者,補助當學年全額學雜費;獲得四至六名成績者,補助當學年半額學雜費。
  3. 申請人前一學年不可有違犯校規紀錄。
  • 核給期間及年限:
  1. 學士班:由新生入學當學年開始發放,以八學期為上限。
  2. 碩士班:由新生入學當學年開始發放,以四學期為上限。
  • 獲本辦法獎勵之境外學生須無償提供愛校服務每學期4小時。111-1入學者適用
  • 獲本辦法獎勵之境外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時,自事實發生當學期起即停止獎勵,已獲獎勵而辦理休學、退學者,須繳回該學期已領取之獎勵金。
  • 在校生當學期之獎助學金於次學期期末考週前發放,應屆畢業生則於畢業考週前發放。獲核定受獎助者,經查若有偽造、不實及重複領取之情事,隨即撤銷其獲獎助資格。
  • 各入學年之獎學金辦法及續領方式,請詳閱辦法專區:https://cia.au.edu.tw/p/406-1022-71402,r111268.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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