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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2學年度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臺教文(五)字第1132501798號

主旨:​有關大學校院112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詳如說明。

說明: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中、英文版詳如附件1、2)。

二、112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申請表件如附件3~5)

三、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本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請學校於本(113)年6月14日前整批彙整相關申請表件報部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報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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