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台工作 Working In Taiwan
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
一、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點選可前往相關網站)
目前一般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 大學畢業後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
*註: 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故倘畢業僑外生符合相關規定,即得以此方式,由雇主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留臺工作。
*現行開放外國人才得在臺從事之6大類工作:
-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學校教師
- 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藝術及演藝工作
*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僑外生畢業後若符合上述工作資格條件,均可依規定申請。
二、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點選可前往相關網站)
來臺求學且畢業的僑外生,經我國及外國政府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我國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應優先留用及延攬在臺工作。自103年7月3日起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該制度不再單以聘僱薪資作為資格要求,而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等8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符合資格。另外,採取定額開放申請,公告申請期間額滿,就不再核發。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及勞動部112年12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及勞動部112年12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19077B號公告。
雇主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時,除由雇主及僑外生填具申請表自評外,並需要檢附相關文件,如畢業證書、勞動契約、工作經驗及語文能力證明文件。
「評點配額機制」之評點項目及應備申請文件與相關資訊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查詢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