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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

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參考事項(修正版)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檢字第1020055401號函
一、目的: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為防杜境外移入傳染病及加強校園結核病防治,特訂定此參考事項,作為教育部指導相關學校實施外籍學生、僑生及大陸港澳地區學生健康檢查之參考。
二、停留健檢:(新增作法)
(一)實施對象及作法:以停留身分來臺之大陸港澳研修生、外籍交換生(不包括華語文生)且來臺研習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者,於入學報到時,須繳交健康檢查證明(丙表)所規定檢查項目之檢查報告或證明(格式不拘)。
(二)停留健康檢查項目:
1. 麻疹、德國麻疹接種證明或抗體陽性報告。(此項證明無效期限制)
2.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合格報告。(僅限來自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者,須檢附入學報到日3個月內檢查報告)。
(三)健檢機構及報告格式
1. 健康報告核發之醫療機構及健康檢查表格並無強制規定。
2. 大陸地區學生需至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或醫院進行檢查。
3. 有關結核病高發生率地區及停留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丙表)之參考樣張如附件。
(四)實施日期:自103年9月1日起來臺停留3 個月以上之大陸港澳研修生、外籍交換生(不包括華語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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