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依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1D號函(如附件)辦理。
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留用我國高等教育培育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勞動部修正旨揭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 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開放旅宿業者得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6條)
- 工作內容: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 、訂房 、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 申請資格: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以上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接受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 薪資規範: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3萬3千元整,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50萬元整,但外國人初次受聘僱從事旅宿業工作,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3萬元整,倘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5千元整,毋須受前揭訓練課程資格限制。
- 新增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第64條)
- 新增旅宿服務工作之雇主及畢業僑外生資格條件,規範畢業僑外生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61條之1、第62條、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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