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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國際事務中心

【轉知】文化部「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

一、為鼓勵臺灣與東南亞地區藝文單位進行合作創製及雙向交流,文化部新頒「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規劃執行要點九(一)「東南亞地區與臺灣文化交流合作補助」,自即日起徵件至110年4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文化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機關(構)。
 
三、申請作業期程
(壱)申請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請案有助於本部政策推展,具正面效益及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弐)第九點之專案補助項目視經費狀況,原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辦理徵件。
(参)申請者應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報名,並上傳或郵寄申請資料,採郵寄遞件者,應將各補助規定之申請案應備文件郵遞至本部文化交流司,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補助」,以郵戳為憑。本部收件後,應於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於上開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案應具條件
(一)申請案內容為參與本部海外文化據點年度工作計畫或本部推辦之文化交流專案為優先。
(二)三年內,獲國外同一單位重複邀請之相同作品,本部不再補助。
(三)申請案有助於本部政策推展,具正面效益及時效性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不受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限制。
(四)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五)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核定補助三案。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五、詳細甄選作業及標準請參考附件一,文化部補助處理要點則如附件二所示。

 

六、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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